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524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潘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陵川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陵川县礼义镇沙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与陵川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陵川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破产重整,本院已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已申报债权,由于破产重整历时较长,现在本案中止执行,待破产重整完毕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款、104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4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亮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