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创安公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创安公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04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创安公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204民初107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5181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94.75元,并负担执行费7451.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金融机构存款518424.0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哲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姜荣成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