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吉林省升华拆除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4民初48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26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9月16日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吉林省升华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新城大街以东、锦阳路以南新***70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1572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升华拆除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升华拆除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吉林省升华拆除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35元,减半收取131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