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玛钢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埃力生钢管有限公司诉济南玛钢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金民二(商)初字第950号

原告上海埃力生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八一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玛钢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西开发区中心路(平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埃力生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玛钢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没有买卖合同关系,也没有约定管辖,故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告住所地即山东省济南市济西开发区中心路(平阴)在山东省平阴县管辖辖区内,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济南玛钢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秀文
书记员赵阳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