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6744号之三
原告:济南玛钢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西开发区中心路(山东平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7326249356。
法定代表人:田明泽,总经理。
被告:天津海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塘汉路2352-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864160X。
法定代表人:张中旭,经理。
原告济南玛钢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门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济南玛钢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玛钢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6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玛钢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宗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喜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