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美鑫经贸有限公司

济宁美鑫经贸有限公司与汶上县金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811民初7848号
原告:济宁美鑫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敏霞,经理。
被告汶上县金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厚音,经理。
原告济宁美鑫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汶上县金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济宁美鑫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4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29日,原告在济宁银行洸河支行申请贷款,被告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原告缴纳被告履约保证金30万元;2014年8月18日,原告在济宁银行洸河支行申请贷款,被告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原告缴纳被告履约保证金15万元。后上述贷款已经按时全部结清,被告应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5月30日,汶上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刘海涛到汶上县公安局报案称,王某违反委托经营合同,伪造被告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违规从事担保业务,同年6月7日,汶上县公安局作出济公(经)立字[2016]00008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王某伪造公司印章、合同诈骗罪案立案侦查,且原告已经就上述担保并收取其履约保证金的事实,到汶上县公安局反映情况,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宁美鑫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韩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