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225民初1292号
原告:陇南永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MA748E70X8。
法定代表人:**。
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灰崖子。
被告:河北光太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21663832F。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4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陇南永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光太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陇南永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陇南永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