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2民初5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黑龙江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堵留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常春,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宪军
审判员  董 铭
审判员  王 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林森
书记员韩志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