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堵留柱,董事长。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齐昂公路914部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芳,董事长。
本院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民终397号判决书,执行齐齐哈尔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903000.7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由于涉及工大案件金额巨大,案件较多,省高院要求我院对其所有财产暂缓处置,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民终39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宇
审判员 何增凯
审判员 马荣清

(院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继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