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哈尔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4民初1494号
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东路12号楼三层E357。
法定代表人:代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鸣鸣,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堵留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常春,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哈尔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马 旭
审判员 董 朔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