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泗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818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乐乐,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泗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家和花园小区**楼**,组织机构代码MA2NATLT6。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泗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