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581执711号
申请执行人:腾冲启扬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
法定代表人:张月花,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腾冲启扬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593721.02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调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查无下落且无法联系。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大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常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