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终74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蔡栋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林小辉),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霖帆,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5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闵坤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闽坤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闽坤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5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为2873.70元减半收取1436.8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为2873.70元减半收取1436.85元,由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徐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林跃峰)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