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终440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上诉人***因与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5民初1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起诉状中主张的是“厦门市海沧区囷瑶污水泵站的土石方、泥水工程”的工程款,且已提供证据佐证,显然本案合同履行地系海沧区××村××路以北),位于厦门市海沧区行政区域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此前曾就同一事实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被告知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一审法院专属管辖,不属于涉厦门自贸区案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本案系囷瑶污水提升泵站土石方、泥水工程作业引发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工程在厦门市海沧区辖区范围内,故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涉厦门自贸区案件,由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一)标的物不在厦门自贸区辖区范围内,且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亦不发生在厦门自贸区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类纠纷案件;……”,本案不属于涉厦门自贸区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5民初189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郑承茂)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林加仁)
代书记员( 林毓 琦)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