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5执保4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强舟,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张坂镇浮山村西斗***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5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钟,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婷,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莲美街1000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64728547X。
法定代表人:蔡栋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林,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埕,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强舟与被申请人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8)闽0205民初11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44642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强舟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强舟因其与被申请人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44642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颜思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章先攀
代书记员 程诗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