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

**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5执保1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莲美街**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64728547X。

法定代表人:蔡栋梁。

被申请人:**舟,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钟,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婷,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8)闽0205民初11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44642元的财产。该民事裁定书作出后,本院依法冻结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35×××77账号及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分行40×××21账号内相应金额。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分行40×××21账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35×××77账号被冻结金额为244642元、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分行40×××21账号被冻结金额为100704.41元,已经超过被申请人**舟申请保全的244624元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分行40×××21账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分行40×××21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志民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 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