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

***言建工有限公司、厦门翼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2民初178号
原告:***言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东厦镇东厦村下料自然村403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MA32U0YQ7M。
法定代表人:朱灿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君,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民生,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翼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翔安企业总部会馆启动示范区5#地块19#楼7层7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0944133231。
法定代表人:黄丽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莲美街1000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64728547X。
法定代表人:蔡栋梁。
原告***言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言公司”)与被告厦门翼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臻公司”)、厦门闽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坤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鼎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翼臻公司、闽坤公司支付鼎言公司工程款3,395,932.47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9日,漳州市云霄生态环境局就云霄县山美溪疏浚清淤及生态综合治理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投标,翼臻公司与闽坤公司合作,以闽坤公司的名义参与招投标并中标成为该项目总承包。2019年9月27日,鼎言公司与翼臻公司签订《云霄县山美溪疏浚清淤工程项目合同》,翼臻公司将其中山美溪干流段(KO+000-K4+366)、白银溪(BO+000-BO+380)、马山溪(MO+000-MO+600)疏浚清淤工程分包给鼎言公司施工,施工费用据实结算为7,105,833.5元。2020年5月,该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现漳州市云霄生态环境局已将全部工程款拨付给闽坤公司,但翼臻公司与闽坤公司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3,395,932.47元,故鼎言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求。
翼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根据鼎言公司举证的《云霄县山美溪疏浚清淤工程项目合同》第六条第4项关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本案应由合同甲方即异议人所在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针对翼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鼎言公司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本案案涉工程在云霄县辖区内,故本案应由云霄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的规定,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云霄县山美溪”,工程所在地属于福建省云霄县辖区范围,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云霄县山美溪疏浚清淤工程项目合同》虽有约定协议管辖条款,但由于协议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翼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厦门翼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秀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蔡沛欣
书 记 员 吴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