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上锅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上锅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10民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560501348F,住新疆北屯市昆仑街**。

法定代表人:黄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上锅锅炉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763793758J,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嘉和园小区/span>

法定代表人:解新中,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宏涛,新疆钰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设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上锅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锅锅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0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锅炉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双方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及逾期交货责任具有明确约定,被上诉人是否存在逾期交货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等事实,一审法院未予查明,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0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 10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雷

审 判 员 蓝 文 瑜

审 判 员 刘 文 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常 亚 南

书 记 员 宗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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