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10民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560501348F,住新疆北屯市昆仑街**。
法定代表人:黄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上锅锅炉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763793758J,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嘉和园小区/span>
法定代表人:解新中,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宏涛,新疆钰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设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上锅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锅锅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0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锅炉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双方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及逾期交货责任具有明确约定,被上诉人是否存在逾期交货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等事实,一审法院未予查明,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0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 10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雷
审 判 员 蓝 文 瑜
审 判 员 刘 文 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常 亚 南
书 记 员 宗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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