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上锅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上锅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金鑫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兵1002财保24号
申请人新疆上锅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金鑫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西北路(兵团)支行账号为3086110104000xxxx的存款4329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新疆上锅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1237300390078452xxxx)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上锅锅炉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金鑫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西北路(兵团)支行账号为3086110104000xxxx的银行存款4329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上锅锅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哲
书记员杨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