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上锅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国宏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上锅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6民初2087号
申请人新疆国宏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上锅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国宏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新疆上锅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25531.58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国宏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新疆上锅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25531.5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芮雪
书  记  员   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