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上锅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金州区大***道***7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大连大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金州区大***道***7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大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新疆上锅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13号嘉和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解新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向以上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曾于2018年3月26日保全冻结了大连大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大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四家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依法扣划了大连大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79.87元,依法扣划了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008元,于2019年3月20日依法扣划了大连大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85.53元,依法扣划了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11.28元,总计139784.68元,以上存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向以上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3月13日在总对总系统查询了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4月9日,委托大连人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土地进行了评估,现评估已完成。因申请执行人正在联系买家,因此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王 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