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8民初135号
原告:***,男,汉族,沾益区人,1978年3月20日生,住曲靖市沾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兴奎,云南兴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辉建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云波社区居民委员会天怡峰景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3TQ31W。
法定代表人:赵丽辉,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水投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有限公司沾益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德泽乡热水村委会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550115523W。
法定代表人:杨丽丽,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云南大色彩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科技创新园**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487379。
法定代表人:邓仙芝,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辉建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水投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有限公司沾益分公司、第三人云南大色彩绿化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红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