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702执84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医院家属楼6号楼乙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桥东区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周振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桥东区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02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桥东区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5341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忻盛功
审 判 员 张万明
代理审判员 张斐然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