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绵竹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83民初2956号
原告:绵竹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绵竹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因被告成都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其应当承担的付款义务,原告绵竹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竹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绵竹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8.00元,减半收取计2,149.00元,由原告绵竹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