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7民初163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2月14日出生,四川省仪陇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熊,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二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查德华,成都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正,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诉被告成都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阿琼
书 记 员 朱伍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