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7民初163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2月14日出生,四川省仪陇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熊,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二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查德华,成都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正,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诉被告成都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阿琼

书 记 员  朱伍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