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暖贝尔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河北暖贝尔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07民初6173号之二
原告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暖贝尔电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 庆 人民陪审员  范先谋 人民陪审员  倪守华
法官助理陶俊 书记员葛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