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暖贝尔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河北暖贝尔电热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641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正顺路与234省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582204600E。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暖贝尔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568905056J。
法定代表人:王德华,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济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暖贝尔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暖贝尔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4455.36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暖贝尔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4455.36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立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郝桂红
书 记 员 张旭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