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民终59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暖贝尔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文安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房辛店村7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河北暖贝尔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2)鲁1502民初7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暖贝尔电热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贾 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 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