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9537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房辛店村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64869768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暖贝尔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文安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568095956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暖贝尔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