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5504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12月16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园,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辉,江苏臻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百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XE904U,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新建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百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7元,减半收取19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