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488号
原告:***,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身份证号
被告:天津市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西龙虎峪镇藏山庄村4区59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国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恩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