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滨功民初字第1720号
原告天津泰达津联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泰达紫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行政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泰达津联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泰达紫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泰达津联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蒋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