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353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朝,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81059966。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
法定代表人:余晖,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萧,河南浩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中移建设公司已将案涉工程款项支付给承包单位,原告申请向承包单位主张诉请,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孙丽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高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