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2123号
申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2318641262N,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华苑40#-2-603。
法定代表人朴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仁龙、宋晓琳,系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81059966,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
法定代表人余晖。
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464998720,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安图街8号。
负责人郭晓昭。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943,849.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且提供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943,849.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玲玲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