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1310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男,1996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河口孤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告:山东金港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北一路南,港东五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9284959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5676611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金港港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