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5民初1931号
原告:延安叁森工贸有限公司(**安敬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延安市宝塔区电信东区4-1-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西安市新城区环城北路70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叁森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叁森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延安叁森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0元,减半收取计5460元,由原告延安叁森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