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森和路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伊森和路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工翠峦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7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伊森和路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
法定代表人:牟海新。
被执行人:***工翠峦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
法定代表人:郑在军。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伊森和路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工翠峦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原黑龙江省翠峦林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余款1938837.89元,约定2022年分四季度履行完毕,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内给付款项,黑龙江省伊森和路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放弃迟延履行金及利息。如***工翠峦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剩余款项,本案按原执行标的额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7民初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久鸿
审 判 员 耿树斌
审 判 员 陈忠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康
书 记 员 徐雪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