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森和路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伊森和路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伊春市祥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7执异1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伊森和路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龙江**府住宅小区4号楼东18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牟海新,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祥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峰园小区11号13门市混合结构11号-13。
法定代表人:牟海桥,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伊春森工翠峦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曙光街保安委888号。
法定代表人:郑在军,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伊春市祥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伊春森工翠峦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黑龙江省伊森和路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三方转账协议》、《认可黑龙江省伊森和路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取得债权承诺书》等相关书面文书。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祥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黑龙江省伊森和路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且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黑龙江省伊森和路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玉红
审判员  夏 岩
审判员  谷长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