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广西岩土新技术有限公司诉湖南永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1302民初6138号
原告广西岩土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永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岩土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3元,减半收取1186.5元,由原告广西岩土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周黎莉
书记员 兰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