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正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威派***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正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1029号
原告:上海威派***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正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
原告上海威派***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正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威派***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派***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威派***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卫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陶 晔
书 记 员 王慧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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