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筑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润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7810号
原告: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72545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润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4716489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安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