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科华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高科华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昆山联晁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659号
申请人:昆山联晁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马塘路445号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LBRF9N。
法定代表人:于东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高科华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长治市城区北董新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051998667L。
法定代表人:王岩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
北省孝昌县花园镇XX大道XX花园X单元,居民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昆山联晁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高科华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高科华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万元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昆山联晁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以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高科华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00万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400万元,超过部分被告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翌晨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孟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