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科华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高科华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汇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03民初380号

原告:山西高科***电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潞州区惠丰街西段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婷,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冰冰,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内蒙古汇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内蒙古网通大楼北首府洋房住宅小区19号楼1单元501。

法定代表人:闫志昆,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高科***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汇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高科***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汇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高科***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孟淑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