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116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联晁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马塘路445号3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晓,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媛媛,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高科***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惠丰街西段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楠,北京盈科(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北京盈科(晋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辉,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放,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上诉人昆山联晁电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高科***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9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联晁电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昆山联晁电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昆山联晁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810元,减半收取为18405元,由上诉人昆山联晁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姚栋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殷 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