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蓬海涞讯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蓬海涞讯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4民初4578号





原告:上海蓬海涞讯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中华,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庆,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花,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盛佳,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蓬海涞讯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后准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因诉前调解不成而于2020年4月1日转立案受理;2020年5月19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7月3日,上海蓬海涞讯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蓬海涞讯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蓬海涞讯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史 清






书 记 员


颜柏龄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