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4民初4578号
原告:上海蓬海涞讯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中华,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庆,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花,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盛佳,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蓬海涞讯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后准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因诉前调解不成而于2020年4月1日转立案受理;2020年5月19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7月3日,上海蓬海涞讯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蓬海涞讯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蓬海涞讯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史 清
书 记 员
颜柏龄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