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5427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斐,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融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长岭镇双盛村河沿屯136号政府办公楼后院招商办公室57—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MA10PRQX4D。
法定代表人:刘少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鹏,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高尚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MA0TQ5EU38。
法定代表人:李永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3026918Q。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春,男。
被告:大连纬图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街道大山村民委员会产业楼六层6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91956A。
法定代表人:满炜罡,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杨国全,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怡雯,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融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金置业有限公司、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纬图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国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金置业有限公司、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纬图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大***金置业有限公司、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纬图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大***金置业有限公司、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纬图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管秀乾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栾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