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民初77号
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UJB8F1X。
法定代表人:文远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鹏,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611234466。
法定代表人:经纬,公司董事长。
被告: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3026918Q。
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
被告:大连鑫鑫福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064405007N。
法定代表人:聂玉玲,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鑫鑫福钢铁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路 标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蒋子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