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民初419号
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文远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鹏,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春,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兴达街道干沟村。
法定代表人:孙义安。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
被告: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日里13#楼1-5-1。
法定代表人:经纬。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顺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郭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