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保1114号
申请人:重庆启晟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59873308B,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杨柳坝村9社。
法定代表人:应广大,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凌云,均系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3026918Q,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申请人重庆启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财产线索明确,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大连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晏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