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民焱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泽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民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8753号
原告: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8(15)层A-1809A。
法定代表人:吴新春,执行董事。
被告:***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以南,佛祖岭二路以东葛洲坝太阳城18幢2层2号(-4)(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苗树民。
原告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立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媛